美国国家洪水减灾基金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61页(444字)
美国《洪水保险法》规定:(1)联邦紧急事业管理局局长应当在联邦财政部建立一项国家洪水减灾基金,以本款规定的金额计入基金的贷方,并应当根据拨款法案规定的范围用于本法规定的援助。(2)以下数额的资金应计入国家洪水减灾基金:来自国家洪水保险基金的资金,其数额应在1994年9月30日结束的财政年度里不超过1000万美元;在1995年9月30日结束的财政年度里不超过1500万美元;在1996年9月30日结束的财政年度里不超过2000万美元;在以后的每个财政年度里不超过2000万美元;根据本规定收取的任何罚款。根据本文本规定由取消援助收回的任何款项。(3)如果局长认为国家洪水减灾基金的数额超过了根据需要的数量,局长可以将他认为适当的多余资金投资于由联邦发行或担保的有息证券。(4)局长应在1994年9月23日开始的一年之内,并在此后每连续两年不少于一次向国会提交一份报告。报告应当说明基金的状况以及利用基金提供的资金所开展的任何活动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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