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种子质量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26页(553字)
中国2000年种子法第43条规定,种子的生产、加工、包装、检验、贮藏等质量管理办法和行业标准,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种子质量的监督。第46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下列种子为假种子:(1)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2)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下列种子为劣种子:(1)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2)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3)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4)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5)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第47条规定,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应当经用种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林木种子应当经用种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59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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