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所有,队为基础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92页(428字)

我国的农村人民公社曾经实行过的经济制度。即生产资料和产品分别归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集体所有;同时又以队为基础,即在农村人民公社的三级集体所有制中,生产队一级是基本的。是我国农村人民公社经济的一次调整。1958年的人民公社化运动,主张经济组织的规模越大越优越,公有化水平越高越先进。实际上以公社为范围进行统一核算,不适合以手工劳动为主的生产力水平,挫伤社员的劳动积极性。1958年12月中共中央召开武昌会议,1959年又召开郑州会议,仍确认人民公社实行集体所有制。随着问题的日益突出,1962年制定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确定人民公社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但生产队的自主权,一直没有得到尊重和保护。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农村推行各种形式的联产计酬制,开始进行政社分开的体制改革。到1985年,全国农村基本完成政社分开的体制改革。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删去了“人民公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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