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区林业管理组织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40页(286字)

1953年2月23日,华北行政委员会发布《关于加强林业工作的决定》。规定:互助组、农业生产合作社为基础,以劳动模范、积极分子为骨干,大力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进行合作造林,尚未分配的公有荒山均应以村为单位,实行分山划界,切实贯彻“谁种归谁”、“伙种伙有”的政策,,私有荒山无力营造者,应本自愿互利的原则,组织合作造林,收益按照协议分配。不便合作造林的山荒,亦应研究可行的植树造林计划。宜林地区可以号召“人人植树,户户造林”。各省县均应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造林重点,制定造林计划,开展“自采、自育、自栽”的群众性的造林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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