斐济外国渔船管理实施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73页(336字)
斐济《斐济海洋空间(外国渔船)管理法》第33条规定,任何渔业官员在斐济渔业水域内,可以随时根据他的需要:(1)要求持有许可证渔船的船长或其他任何船员,向他通报渔船的名称、呼叫信号和注册国,以及船长和其他任何船员的名字;(2)要求船长出示航海日志或捕捞日志,以便检查或复制备案;(3)在航海日志上记上日期和他的签字;(4)根据斐济的其他适用的法律,向船长就任何可能违反或正用于违反许可证上规定的条件或任何斐济对该船适用的法律的船上设备的收藏和封闭或在岸上卸鱼的问题,作一些他认为必要的说明;(5)根据这些规章的要求,向船长或其他船员作一些必要的说明,或向船长或其他船员提供遵守许可证上条件或斐济任何对渔船适用的法律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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