斐济外国渔船捕捞缴费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73页(219字)

斐济《斐济海洋空间(外国渔船)管理法》第10条规定:(1)根据本法第12条获得许可证的每一个人应交纳50斐济元的费用,另再加上其渔船在专属经济区内捕捞的渔获物上岸后市场价的5%。(2)部长可以要求获得许可证的渔船将其部分渔获物在斐济港口上岸加工。(3)部长可以根据他认为合适的情况或条件,豁免任何人不受本规定条款的限制。第11条规定,所有按照这些规章该付的费用应交给设在苏瓦的常设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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