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加外国捕捞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76页(314字)
汤加1973年颁布《渔业保护法》规定,可以由汤加政府与船旗国政府或船主进行商定,制定出关于外国渔船捕捞的条款;许可证、税收及其他费用收取标准和方式可由汤加政府与建交国政府或渔船主商定。1979年,汤加颁布《领海和专属经济区法》,对外国渔船获得捕捞许可证的条件作出规定,其中包括允许进行捕捞的渔区、作业次数和航次;捕捞的鱼的种类、规格、鱼龄及数量;捕捞方法、渔具的种类、规格和数量;渔获物使用、转船、上岸及加工方式方法;进港接受检查;允许汤加受训人员登船;遵从委派官员的指令;允许船上安置观察员,并补偿汤加政府的开支;携带所规定的海图;要报告渔获量、作出情况及渔船的方位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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