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取水许可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12页(522字)
英国1945年《水法》规定,在指定的水土保持区内控制新的地下水抽取,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在1963年《水资源法》中规定,对所有取用水实行许可证制度,所有要从水源取水者必须经过河流管理局的许可。许可证分为优先许可证和一般许可证两种。优先许可证是根据使用在先的原则发证。凡在水资源实施(1965年)以前5年中一直取水的用水户,可以申请优先许可证。此证不受时间限制,并按与过去取水量大致相当的水量取水。而新的用水户只能申请一般许可证,发证单位可以拒绝接受申请,也可压低申请的取水量,并限定许可证使用时间,有效期一般为5年,到期再重新申请、审批。根据规定,一般许可证也分为两种,一种是为工程提水用水、贮水以备灌溉时使用,另一种是可以直接提水用水来灌溉又可以为贮水工程提水、用水的两用许可证。对于提取水许可证,贮水工程许可证以及提取水和贮水工程两用的许可证,经持有许可证人的请求,均可由管水当局予以撤销或予以修改。管水当局也可以建议撤销或修改一个许可证,但需报请负责环境的国务大臣批准之后,管水当局对有关的持证者进行补偿。对用贮水工程等手段阻塞或阻止地表水流动时,管水当局也可以提出撤销其许可证申请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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