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邦际水法庭权力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43页(335字)

印度1956年《邦际水纠纷法》规定:(1)水纠纷法庭在下列诸方面应拥有与根据1908年《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法庭之权力相同的权力,即传唤和强制任何人出庭,并检查其誓约的真伪;要求找到和准备有关文件和物证;发布授权对证人进行审查或开展当地调查(2)法庭可以要求任何邦政府开展或批准开展法庭认为必要的裁决水纠纷所需之调查和测量。(3)法庭的决定可以包含有关应由某个邦政府支付的法庭所需经费以及法庭成立前由任何邦政府引起的费用的规定,而且法庭可以决定应支付的经费和费用的数量,在与经费和费用有关的范围内,法庭可以如最高法院所作之规定一样强制执行法庭决定。(4)凡依照本法所作出的各项裁定,法庭可以按照规定调整其实施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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