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邦际水法庭成立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42页(226字)

印度1956年《邦际水纠纷法》规定:(1)中央政府收到任一邦政府根据本法第3款提交的关于解决水纠纷之请求并认为该项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应通过《政府公报》宣布成立一个水纠纷法庭负责水纠纷的裁决。(2)水纠纷法庭应包括一名由印度首席大法官从正在担任或曾经担任过最高法院法官或某一个高级法院法官的人员中指定的人员,作为首席大法官的代表。(3)水纠纷法庭可以指派两名或更多的人员作为顾问,以便进行有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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