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水体游乐开发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19页(287字)

1995年《俄罗斯联邦水法》规定:(1)将水体提供群众休闲、旅游和体育活动开发时,应由当地自管机构划定适当的范围和地点,并应征得国家授权主管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机构,相应的自然环境保护机构,以及卫生防疫监督机构的同意,同时还应按俄联邦各州、区执行权力机构确定的有关水上居民生活保障规定的要求办事。(2)将水体提供给垂钓爱好者和垂钓体育活动使用时,应当得到地方自管机构的许可,同时还应征得国家专门授权主管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机构,主管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机构,以及主管保护、监督和调节动物世界及其栖息环境机构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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