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视为申请撤诉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557页(313字)
与行政诉讼中原告撤诉相对应,同为行政诉讼原告撤诉的一种方式,也称“推定申请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指行政诉讼原告不履行特定的诉讼义务,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而终结诉讼的做法。视为原告申请撤诉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是原告对诉讼权利的消极处分,后者是原告对诉讼权利的积极处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8条和其他有关规定,视为原告申请撤诉适用于下列两种情况:①原告经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②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视为原告申请撤诉应当由法院作出裁定。视为原告申请撤诉与原告主动申请撤诉产生同样的法律后果(见行政诉讼中原告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