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715页(352字)

与死亡有因果关系的损伤。致命伤分两种:①绝对致命伤。不论在任何情况下,对所有的人都足以致命的损伤。如头部炸裂,胸腹部压断等,这种损伤的后果是任何良好条件和措施都无法保存生命的。②条件命伤,又称相对致命伤。指在一般条件下,损伤不足以致死,但在某些情况下,可导致死亡。根据条件的不同,分个体致命伤和偶然致命伤。个体致命伤是由于个体内在的因素,使损伤成为致命伤。如患血友病的人,受伤后因出血不止而死亡;胸腺淋巴体质的人,受轻微损伤就死亡。偶然致命伤是由于外在的因素,使损伤成为致命伤。即损伤后出现难以预料和防范的医疗意外,或损伤后未得到及时治疗或不恰当的治疗,而引起严重的并发症。如骨折引起脂肪栓塞而死亡;损伤后未及时采取有效的抗感染措施,导致败血症而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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