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土地征用权力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58页(374字)
新加坡1985年《土地征用法》第9条规定:(1)如果总统认为某一地区的一片土地需要征用,则应在公报上发布公告。地税征收官应责成将此公告的主要内容张贴在该土地所在区域合适的地方。主管此事的官员或部长特地授权的官员或部长手下的工作人员可以:进入并对那一地区所有土地进行水平测量;挖掘或在地上打孔;做为了证实该土地是否适宜特定的目的所必须做的一切事情;标出将要征用的土地边界及工作区域;利用放置界标、挖沟等,标示出这些土地的水平高度、边界及路线;如果生长的庄稼、篱笆或灌木影响测量、立界标或划界线,则应将其砍倒并清除。(2)任何人如果打算进入任何建筑物或与住宅区紧邻的任何已经围起来的庭院或花园,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该建筑物或庭院或花园的占有者,征得其同意后,方可入内,否则任何人不得随便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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