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72页(702字)

亦称双方审理主义,一造审理主义的对称。法院审理案件、作出裁判,应以双方当事人提出的主张和证据为基础,而不是以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主张和证据为基础。两造审理主义与当事人本人诉讼原则联系紧密。在罗法中,以两造审理主义为原则,采“绝对对审”的制度。两造审理主义要求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庭参加诉讼,而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诉讼。同时,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到庭,法院即停止对案件的审理。两造审理主义的优点是容易弄清案件事实真相,从而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判。现代各国民事诉讼一般以两造审理主义为原则,以一造审理主义为例外。如在日本,判决程序原则上采用双方审理主义,裁定和命令原则上采用一方审理主义。在德国,判决的双方当事人的辩论为基础,但是,如果一方当事人在言词辩论期日不到场时,法院可以依到场当事人的声请,依其一造辩论而为判决。我国民事诉讼法赋予双方当事人平等的诉讼权利。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都有责任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全面客观地核实,同时,将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会同其他证据一并进行审查,以辨明证据的真伪及其证明力,从而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即使是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时,也要分别情况对待。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时,可以采取拘传的方式迫使其到庭,以便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对于不是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但是,即使缺席判决,也是以查明的事实作为判决的基础,而不是仅仅依原告一方提供的事实材料作为判决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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