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有林木保护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48页(309字)
1950年7月29日,北京市政府公布《北京市公有林木草坪保护暂行规则》。共8条,主要规定:(1)对街道、公路、广场的林木、草坪由建设局负责定期进行整修防虫及灌溉等工作。(2)凡使用公有土地的机关、工厂、部队、团体、学校等,对使用地段内的林木、草坪皆应负责保护。(3)下列行为应由公安局负责劝导制止,必要时可酌予处分:摧折树木攀登或摇动树身;在树上钉挂及倚放物品、刻画、涂写;损坏树木的保护物;在树下及草坪内挖掘地土等;在铺植的草坪上践踏、行车、摆设摊床等。对上述行为,市民有劝导制止及向附近公安机关检举之权。(4)对窃伐破坏公有林木草坪的,可由公安机关转送法院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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