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合作社章程内容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92页(520字)
德国1983年《营利合作社和经济合作社法》第1章中规定:(1)合作社章程应该是书面的形式。(2)章程应有的内容:合作社的公司,及其所在地;经营对象;破产,清理财产过程中,如债权人不满意时,有关社员对破产追加资金的规定;有关公司召集全体社员大会、宣布其决议和主持会议人选的规定;全体社员大会的召开,必须直接通知所有社员或在报纸上发布通知。关于合作社发布通知的形式。(3)章程应有的其他内容:每个社员入股(股份)的数额,最低限额;建制原则和结算的检查;设立储备基金,以备支付结算出现的亏损。储备基金设置形式,尤其是在年纯收入中所占比例最低数额等。(4)章程可以规定,每个社员至少需入股数、最多需入股数及其他条件,还可以规定社员必须入几股。必须入股的份数对所有社员一样,还是因情况不同而各异。(5)以下内容也可作为章程条款:合作社将限制在一定的时间内;社员的业务活动应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并同居住地区联系在一起;业务年度,特别是第一个业务年度计算,是以同历年不统一的年度或是以少于一年的时间计算;全体社员大会对某些事宜如不能以简单多数表决,就只能用其他方法表决通过决议;业务活动允许扩展到非社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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