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非都市土地管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43页(668字)

台湾根据《区域计划法》有关规定,于1984年11月5日发布《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规则》,1988年6月29日修正公布。共12条。主要规定:(1)非都市土地可划定为特定农业、一般农业、工业、乡村、森林、山坡地保育、风景、特定专用等使用区;按其使用区的性质,编定为甲种建筑、乙种建筑、丙种建筑、丁种建筑、农牧、林业、养殖、盐业、矿业、交通、水利、游憩、古迹保持、生态保护、国土保安、坟墓、特定目的事业等用地。(2)非都市土地使用编定后,由直辖市或县(市)政府管制其使用,由当地乡镇(市)(区)公所随时检查,有违反编定使用的,应立即报请直辖市或县政府处理。(3)经编为某种使用的土地,应按其容许使用的项目使用。(4)土地使用编定后,其原有使用或原有建筑物不合土地使用分区规定的,在政府令其变更使用或拆除建筑物前,可按原来的使用。原有建筑物除准修缮外,不得增建或改建,如对公众安全、卫生及福利有重大妨碍的,可限期令其变化或停止使用、迁移、拆除或改建,所受损害应予适当补偿。(5)使用分区内各种使用地的变更编定,应以使用分区允许变更编定的为限。(6)非都市土地建蔽率及容积率如下:甲种建筑用地,建蔽率为60%,容积率240%;乙种建筑用地,建蔽率60%,容积率240%;两种建筑用地,建蔽率为40%,容积率160%;丁种建筑用地,建蔽率为70%,容积率240%;交通用地,建蔽率为40%,容积率120%;游憩用地,建蔽率为40%,容积率建蔽率为120%;坟墓用地,建蔽率为40%,容积率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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