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籍测量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43页(330字)
台湾《土地法》规定:(1)地籍测量按下列次序办理:三角测量;图根测量;户地测量;计算面积;制图。(2)地籍测量工作如由省市县当局办理,则其实施计划须经台湾当局地政机关核定。(3)已实行地测的地区因地籍原图破损、丢失、比例尺变更或其他重大原因,可重新实施测量。重新实施地测时,土地所有权人应于地政机关通知的期限内自行设置界标并到现场指界。(4)逾期者则按以下地籍重测的程序进行实测:邻地界址;现使用人的指界;参照旧地籍;地方习惯。(5)地籍测量时土地所有权人应设立界标并永久保存。(6)重新测量的结果应予公告,公告期间为30日。土地所有权人认为测量有误,可于公告期间内申请复丈,否则地政机关可据此办理变更登记。
上一篇:台湾土地复丈收费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