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合作社分类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92页(351字)

德国1983年《营利合作社和经济合作社法》第1章中规定,国家支持建立社员数目不限,通过共同业务活动促进其社员以经济发展为目的赢利的各类合作社,包括:(1)预支和贷款合作社;(2)原材料合作社;(3)共同收购农产品及商品的合作社(销售合作社、储存合作社);(4)共同进行结算的,生产和销售合作社(生产合作社);(5)共同成批收购和零售生活日用品的合作社(消费合作社);(6)共同结算的进行农产品、工业或手工业产品收购和利用的合作社;(7)建设住房的合作社。根据本法,上述合作社均可获得“注册合作社”的权利。本法还规定,加入合作社的其他团体,包括公法人集团必须是:为了促进合作社社员的赢利或经济发展;不违背合作社惟一的或主要宗旨,为合作社的共同志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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