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42页(334字)

人民检察院根据下一级公安机关的提请,对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进行复核后,答复下一级公安机关、通知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复核决定书是制式法律文书,人民检察院应填写下述内容:①首部。包括制作文书的人民检察院名称;文书名称及文书编号。②正文。包括案件来源、据以作出复核决定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及决定事项。③尾部。注明送达机关、制作日期并在年、月、日上加盖院印。复核决定书一经送达,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无论是否同意,均应执行。但复核决定书只是对争议事项的裁决文书,不能代替《批准逮捕决定书》等诉讼处理文书,经复核改变或撤销原决定的,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执行时,应当撤销原决定文书并制作新的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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