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88页(543字)

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执业准则,采取不正当手段与其他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竞争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下列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①通过招聘启事、律师事务所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或其他方式,对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②在律师名片上印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或其他头衔的;③借助行政机关或行业管理部门的权力,或通过与某机关、部门联合设立某种形式的机构而对某地区、某部门、某行业或某一种类的法律事务进行垄断的;④故意诋毁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声誉,争揽业务的;⑤无正当理由,以规定收费标准以下收费为条件吸引客户的;⑥采用给予客户或介绍人提取“案件介绍费”或其他好处的方式承揽业务的;⑦故意在当事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制造纠纷的;⑧利用律师兼有的其他身份影响所承办业务正常处理和审理的。律师惩戒委员会负责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进行惩戒。对律师有第①、②项行为之一的,应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应停止执业3至6个月,并责令其消除影响。对有第③至第⑧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应停止执业3至12个月。对律师事务所有上述行为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公开澄清事实,消除影响,直至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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