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合作社会议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70页(238字)

台湾1950年《合作社法》第5章会议中规定:(1)社员大会每年至少召集一次;社员会每3个月至少召集一次;理事会每月至少召集一次;监事会每月至少召集一次。(2)社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3)社员大会应有全体社员过半数出席,始可开会,出席社员过半数同意,始可决议。(4)社员大会开会时,每一社员只有一表决权。(5)社务会由理事会召集,其主席由理事、监事选举。(6)理事会由主席召集,理事会应有理事过半数出席,过半数同意,始可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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