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动物运输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93页(316字)

法国《农村法典》规定:(1)严禁任何家养动物、圈养和被猎获野生动物的主人、发货人运送不适宜迁移的动物,特别是明显生病、受伤和即将产仔的动物。(2)严禁主人或发货人在运输车不符合规定、未作充分准备情况下运送家养动物、驯养和被猎获的野生动物。(3)将、山羊和科类家养动物和驯养或被猎获的野生动物运往外国,必须预先经过省兽医服务局公务人员检查,动物进口或过境时,由海关人员履行检查手续;检查后,可颁发出口资格证明书。(4)无论动物被运往何地,当运输中断时,共和国特派员应采取必要措施,使动物免遭痛苦;无法提供有效治疗的,可下令就地屠宰,必须将其原因通知动物的主人或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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