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动物标记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94页(287字)

法国《农村法典》规定:(1)必须按本法规定的方法在动物身上作标记。(2)农业部长可颁发政令制定作标记使用的技术以及卫生条件要求。(3)农业部长授予资格的人员有权履行为动物作标记的手续。(4)国家登记卡必须注明辨别动物的标记特征、主人姓名和住址。(5)农业部长可在征求有关委员会意见后,批准每类国家登记卡的管理人员;该委员会由名额相等的全国兽医委员会和最高饲养委员会的代表组成。(6)被部长政令划定为狂犬病感染区的省份,在政令发布后一个月内,必须对及其食肉动物履行作标记的手续。违反规定者,将被罚款5,000法郎以下。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