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的流通转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349页(832字)

1.香港《票据条例》第31条列举了汇票流通转让的五种方式:

(1)汇票由一人转让与另一人,承让人成为汇票持票人。

(2)持票人是受款人的汇票,依交付而转让。

(3)按记名人指示付款的汇票,依持票人背书后交付而转让。

(4)持票人无背书而转让按其本人指示付款的汇票,依交付而转让,并且承让人获得让与人对该票的同样所有权。

(5)代理人代表本主在汇票上背书转让,代理人不负个人责任。

2.汇票的转让以背书和交付实现。背书必须符合以下的条件:

(1)由背书人在汇票背面记载并签名。只签名也构成背书。

(2)背书须为汇票金额转让背书,不可部分转让背书。

(3)汇票上注明按两个或两个以上受款人或受背书人指示付款时,除一人有权代表他人背书,否则须全体背书。

(4)在按记名人指示付款的汇票上,如有误写收款人或被背书人名字时,该受款人或受背书人可以汇票背书,加上正确的签名。

(5)汇票上有两个背书时,视为依次作出的背书。

(6)背书可以选择无记名背书、特别背书或附有条件的限制性背书。

过期的汇票也可以转让流通。只是要受汇票在到期以后,其效力可能减弱的限制。转让的后手不能获得较前手更完善的所有权。

上一篇:抬头 下一篇:融通票据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