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商登记条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383页(2352字)
证券商是指依法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自然人和法人。证券商在证券交易中起到了中介人的作用。证券投资人只能到证券商的营业厅洽谈投资股票的事宜,而实际进行交易操作的是属于联合交易所的证券商代表,他们有权进入交易大厅,通过各种先进的通讯设备与各自所属的经纪行密切联系,接受各种交易指示,使证券买卖得以完成。
香港证券商包括独资经纪公司及其董事和合伙商行的普通合伙人,其中合伙商行不会成为注册证券商,只会成为注册合伙经营证券商行。任何证券商要在香港从事证券交易,必须在证监会登记注册。任何公司要在香港成为证券商,则必须在香港进行证券商的注册登记,而且它有至少一位董事积极参加该公司的证券交易,或直接对证券交易负责;如果该公司只有一位董事,则该董事应当积极参加该公司的证券交易,或直接对证券交易负责。故意违反上述规定者,将被判定为有罪,处以5万港元的罚金。如果继续犯罪,则在犯罪期间每日处以500港元的罚金。
任何人要想被注册为证券商,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在从事证券交易方面具有充分的资格与经验;
(2)具有良好的品格与名誉;
(3)能够遵守《证券条例》65B的规定(具体内容见后文)。
所谓“具有充分的资格与经验”,是指:
(1)具有至少3年在香港或其他经证监会,以在《宪报》上发表公告的形式认可的证券交易所从事证券交易的经验;
(2)通过经过证监会认可的资格考试。
公司要注册为证券商,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它是一家已在香港注册的公司,或者是一家适用于《公司条例》第11部分的海外公司,这家海外公司已经遵守该部分有关注册文件的条款;
(2)该公司将负责交易业务的每位董事都是已经注册的证券商;
(3)能够遵守65B的规定。
合伙要获得证券合伙商行的注册,即:普通合伙的每位合伙人,或有限合伙的每位普通合伙人均能遵守65B的规定。
65B规定了香港注册证券商的资本净值和流动资金幅度的最低限额:
注册证券商为公司的,则其资本净值应不低于500万元,流动资金幅度不低于50万元;
注册证券商为合伙商行的,则每位公司合伙人的资本净值不低于500万元,个人合伙人的资本净值不低于100万元;流动资金幅度不低于以上规定的资本净值的10%。
注册证券商为个人独资或其他形式的,则其资本净值应不少于100万元,流动资金幅度不少于10万元。
注册申请人在申请时,应证明其本身能“称职地或恰当地”从事证券业务。对此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应考察申请注册为证券商的个人、申请注册为证券商的公司董事及其高级职员以及申请注册为证券合伙商行的每位合伙人的下列条件:
(1)财政状况;
(2)与其履行的职能性质相关的教育程度、资格或经验;
(3)充分地、诚实地并公平地履行职务的能力;
(4)名望、品格、财政信誉及可靠性。
证监会经过审查,如果认为申请者符合条件,则予以登记注册,并颁发证券商从事业务的注册证书。注册证书自颁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申请人在申请时应向证监会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如果申请人是个人或证券商合伙组织的成员,则当其破产时,证监会应将保证金付给证券商的破产管理人;证券商为法人团体的,经法院指令清算或在法院监督下清算,证监会应将保证金付给清算人;证券商的注册证书被撤销,或证券商、证券商的雇员、证券商的合伙经营成员或法人团体的董事、高级职员,如果针对证券商的任何款项或证券进行了贪污、欺诈、滥用职权或违反信托等行为的,证监会可指示将保证金的全部或一部分加以没收。
证监会将收到的保证金存入银行帐户,证监会应当查明当上述四种罪行之后所应清偿的债务责任以及其他可能发生的债务责任,使银行帐户中的保证金能够清偿上述债务责任。其余款项则按财政司指示的方式进行投资。每一财政年度结束后,财政司应在《宪报》上公告下列内容:按有关规定储蓄的每笔金额应予支付的利息率;确定支付该利息的方式及时间;确定证监会对该款项的管理费用。然后,证监会应在扣除相关款项后,向保证金的缴纳人支付相应财政年度的利息。证监会也可向其合法的代理人或个人代表进行支付。证监会应任命一名审计师对有关帐户进行审计并写出报告,在每年7月31口前将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收支帐户和审计师的报告副本递交财政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