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审裁处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404页(2222字)

为了制裁内幕交易行为,香港设立了“内幕交易审裁处”(Insider Trading Tribunal)(下文称“审裁处”)。该审裁处由1位主席和2名成员组成,都必须经有权机构任命。审裁处主席必须是香港高等法院的法官,每次任期为3年,在其工作称职的情况下,可以连任。其他2名成员不能是公职人员,他们在审裁处对于具体案件进行查询时才被任命,而且同一名成员可以被多次任命,他们进行工作所获的报酬由财政局决定,并且来自于香港政府的收入。审裁处成员可以在任何时间以书面形式提出辞呈。审裁处成员因残疾、破产、玩忽职守或渎职行为可被撤销职务。在审裁处主席不再担任香港高等法院法官的情况下,他也应该离开审裁处主席的职位。在审裁处主席任期届满之前,在审裁处成员辞职或者离职生效之前,如果一项查询工作已经开始,则有权机构可以批准审裁处主席或者成员继续留任,以完成该项查询工作。此外,如果审裁处的某位成员因为生病、不在香港或者其他原因而不能履行其职务,或者他认为自己对于特定事项履行职务是不合适的,因而不愿履行其职务,则有权机构可以任命一名临时成员,以取代该正式成员。取代审裁处主席的临时成员必须是在香港高等法院担任法官一职的人,而取代其他正式成员的临时成员在资格上也应该满足对于正式成员的各项要求。取代审裁处主席或其他成员的临时成员,在各方面可以拥有与正式的主席或其他成员同样的职权。

如果财政司因为证监会的检举或者其他原因,认为与某家公司有关的证券已经发生了内幕交易,或者可能已经发生了内幕交易,则财政司可以要求审裁处对于此事进行查询。在发起查询时,财政司要以书面形式向审裁处主席发出通知,其中应该包含有关查询的足够的细节。查询应该解决下列问题:①是否发生了与某家公司证券有关的内幕交易行为;②参加内幕交易的究竟是哪些人,他们应受谴责的程度。除了以上问题,审裁处还可以对下列问题进行查询:①任何其他与此次交易有关联的人;②在一项由法人团体进行的交易中,可对在该法人团体中起管理者作用的人进行查询。

如果审裁处主席认为为了有效地行使审裁处的职能,有必要进行开庭审理,则他可以进行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时,审裁处3名成员都应当到庭。有关当事人可以亲自出庭,并由一名出庭律师或事务律师代表其参加查询。审裁处可以任命一位出庭律师,一位事务律师,或者一位律政司长推荐的法务官员担任审裁处的法律顾问。审裁处所应决定的一切问题都应根据3名成员的多数意见为准,但对法律问题的决定以审裁处主席的意见为准。

审裁处审理的案件一律实行不公开审理。

当审裁处认为有助于查询工作时,审裁处可以用书面形式批准证监会行使下列权力,并由证监会将其获得的与查询有关的信息向审裁处报告:

(1)如果审裁处有合理的根据相信某些文件或帐册可能包含与查询有关的信息,或者怀疑其中可能包含与查询有关的信息,则证监会可以对任何人的帐册或文件进行检查;

(2)证监会可以对上述帐册或者文件制作副本或者进行摘录;

(3)证监会可以要求任何人对于上述帐册或文件中的有关细节作出解释;

(4)证监会可以书面形式向任何人进行提问,要求其回答,在某一特定场所是否有与查询有关的帐册或者文件,并提供该帐册、文件以及场所的细节。

证监会进行上述调查时,被调查人有义务提供他所保管的或者控制的一切与调查有关的帐册和文件。如果他不履行这项义务,而是作出了他明知是错误的或者是误导性的陈述,或者过失地对于任何实质性细节作出了错误的或者是误导性的陈述,则他将被认定为有罪,应判处5000港元的罚金与3个月的监禁。此外,对于阻挠证监会行使上述权力者,也将同样处理。

如果某人蓄意隐藏、销毁或者涂改任何与查询有关的帐册或者文件,或者将其送出香港,则他将被认定为有罪(但是如果他能够证明,他从事上述行为的目的并不是为了逃避证监会所进行的上述调查,或者并不是为了拖延或者阻挠查询的进行,那么他就可以获得免责),他将被判处2000港元的罚金与3个月监禁。

对于审裁处在查询中所收到的材料,任何人不得加以公布。违者将被认定为有罪,应由大陪审团进行起诉,并处以1万港元的罚金与1年的监禁。

审裁处可以发表其调查报告。该报告的副本应首先发给财政司,然后再将报告公布出来,并将报告的副本送达任何直接参加查询的人。如果报告中裁定某一参加查询的人的行为不属于应受谴责的内幕交易行为,而且他已经向审裁处提供了送达的地址,那么审裁处应将与查询有关的拟议中的报告的副本送达到该地址;如果送达7天之内审裁处收到了上述被送达人的书面意见,表示他反对在与查询有关的调查报告中列入他的名字,那么审裁处就应该对调查报告进行修改,从中删去他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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