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租赁关系的种类
书籍:香港法律实用全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437页(501字)
香港房地产租赁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别:
1.周期性租赁。这种租赁是指出租人与承租人在订立租赁关系时约定租期,并且在每次租期届满时不必重新订约,而循原租约的条件自动续约,如此租期复租期地持续下去。
2.法定租赁。根据《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规定,有几类租客在原订租约期满后可继续缴租留居,直至自愿交还楼宇或法庭下令迁出。这类租客其实并未订立新租约,也未续约,他们只是受法例保障而留下,故法学界称这些租客享有的租赁权为“法定租赁”。
3.不定期租赁。这种租赁对双方没有期间上的保障,在实际操作中很少出现。通常这种租赁产生于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因其他关系而导致的过渡性情况。例如,双方已谈妥买卖物业事由,在完成最后交易手续之前,业主可让顾客先行进驻物业,于是就产生了此种租赁关系。
在香港的房产租赁关系中,除以上类别外,还有分租、再分租、容忍性租赁、自驳性租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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