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租赁的租约形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437页(376字)

房地产租赁是指房地产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房地产租赁合约,承租人有偿地占有和使用出租人出租的房地产并按合约支付租金,在合约到期后,出租人收回出租的房地产。房地产租赁的实质是出租人分期出售房地产的使用价值,而承租人则购买并使用这种价值。

房地产租约应当符合法定形式。根据《地产转让及物业条例》规定,任何法定式产权必须用契约的形式产生、撤销或转手。同条例第2条界定:“法定式产权”包括一定年期的地产,连同租权在内。在实际操作中,3年以上7年以下的租赁可以用一般的书面形式立约。3年以下租赁,可以不拘形式,口头租约亦为有效,但为避免纠纷,最好还是订立书面租约。租约如不合法定形式,双方可随时中止租赁关系,但若实际上已存在了租赁关系,则视为双方默认彼此的这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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