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赎与止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437页(416字)

还赎作为一种权利,只要按揭人和抵押人如期偿还贷款本息,被按揭或被抵押的房地产上的权益即可归还按揭人和抵押人。原则上,按揭或抵押必然留给借款人还赎的权利,否则会有“卖断”之嫌。然而,若按揭人和抵押人拖欠贷款本息并已构成违约,银行有权向法院申请行使止赎权,即剥夺按揭人和抵押人还赎的权利,银行成为被按揭房地产的最终所有人。由于银行最终目的是为了收回欠款而非占有房地产,同时因为若房地产实际价值远高于所欠款额而得不到法院的止赎令,银行最愿意采取的解决按揭纠纷的办法是出售被按揭的房地产。如果出售后所得弥补不了贷款额,银行有权继续向按揭人追讨损失。一般,银行最终行使止赎权的情况不常见。据香港法例规定,法院先颁发暂准止赎令。按揭人收到暂准止赎令,仍可向法院请求宽限,法庭认为真正无法挽救,才会颁出最终止赎令。止赎令声明按揭人或抵押人无权赎回押品,若押品是地产,按揭人或抵押人必须交出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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