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拉克破坏水利设施处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45页(364字)

伊拉克1962年《水利法》第15条规定,如果有人故意破坏或有意改变水利设施、工作,给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时,则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如果他的行动给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较小,则判以有期徒刑和拘禁。第16条规定,对犯有下列过错之一者,给予拘禁6个月以下或罚款或两者并用的惩处:(1)从事损坏或改变水利设施、工作的活动;(2)用水超过规定的水量,以致出现了决口等情况;(3)灌溉田地时疏忽或没有采取措施,以致使公路或水利设施、工作造成损失;(4)没有得到水利局许可,将灌溉水用于非农业方面;(5)违犯规定,影响提供灌溉水的工作;(6)污染水,使水不能使用;(7)拒绝执行水利局的命令和声明。简易法院只受理水利局关于证明某人犯了本条款所列的错误的指控。法院认为有必要时,有关官员才能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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