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里兰卡渔业奖励基金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63页(338字)
斯里兰卡《渔业条例》第34条渔业奖励基金中规定:(1)特此设立称为渔类奖励基金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2)依本条例所缴收的所有罚款和依本条例没收的物品处理所得款项,应归入基金。(3)主管局长可自行决定从基金中抽出款项奖励依第2条第(1)款所任命的官员或报告者,但除非局长获得工业和渔业部常务秘书的批准,否则这种奖励不超过50卢比。(4)若任何证人为了在有关违反本条例的案件审判中出庭作证的目的,花了旅差费,而这些费用依其他法律无法报销,局长可决定从基金中抽出一定数额支付给证人,以弥补证人的开销。但是,除非局长获得常务秘书的批准,否则这些支付的数额不得超过50卢比。(5)局长应负责基金的管理,基金的账目每年由审计长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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