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得角1992年自然保护区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38页(306字)

佛得角1992年2月1日颁布《第2/93号法令》。该法令把一些具有旅游特点的地区宣布为旅游区。佛得角国家旅游政策主要关注的是加强基础设施的建设,使其能在发展旅游的同时又可以起到保护自然资源的作用。法令将岛屿地区适合开展旅游业的地区设立为旅游区,并且采取相应措施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旅游区分为两种:全面开发旅游区和保护性开发旅游区。在全面开发旅游区,完全禁止矿业开采,任何城市化建设都必须得到政府的许可。全面开发旅游区的行政管理由政府负责。法令目的是使保护性开发旅游区得到保护从而保证佛得角旅游业的中、短期竞争力。保护性开发旅游区的管理由政府通过国家旅游学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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