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省级自然保护区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37页(420字)

1986年3月14日,法国颁布《省级敏感自然保护区的法令》规定:(1)为落实《城市化法典》规定的保护措施,根据省议会的提议,共和国特派员向有关市镇的议会或跨市镇合作公营机构的评议主管机关以及省风景名胜委员会提交一份方案,以征求意见。方案的宗旨是根据《城市化法典》及其实施细则确定可以被划定为林化区内树林、森林和公园。(2)在市镇长或跨市镇合作公营机构主席收到方案后的3个月内,市镇议会或跨市镇合作公营机构评议主管机关将其意见报告共和国特派员。在此限期内无回音的,被视作持赞同意见。(3)在收到意见后,共和国特派员颁布政令制定保护措施。(4)该政令被公布于《省行政文件汇编》,并在省内发行的两份地区性或地方性报纸上发表。(5)从执行以上提及的公布措施之日起,共和国特派员政令开始生效。(6)必须在有关市镇的市政府、省政府、省委大厦和省装备局准备一份包括政令和图表文件的档案文件,供群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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