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及农业合作社活动内容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31页(446字)

埃及《农业合作社法》规定,农业合作社的活动内容包括整个农业生产的各个方面及其连续阶段,以及对合作社社员和合作社的工作地区提供社会的、经济的服务。主要有下述活动:(1)参与贯彻国家计划中关于土地种植的组织安排,与国家机关合作,实现农业一体化和农作物的轮作。(2)帮助合作社社员为耕种和开发他们的土地获得必要的现金和实物形式的贷款。(3)提供并组织合作社社员使用现代农业机器。(4)与有关主管机关合作,发展农村的和地方的工业。(5)经营并开发合作社的土地和法人或个人委托给合作社的土地。(6)与有关主管机关合作,参与为合作社社员提供的一般服务。(7)根据法律和《实施条例》负责完成委托给合作社的其他工作。法律还规定,如果合作社开展上述提到的各种活动并完成任务,那么这种合作社就是综合合作社。合作社的活动局限于农业生产的一个方面,或者局限于与农业生产有关的一种活动,这种合作社被认为是专业合作社。合作社在其社章规定的范围内,可以为非社员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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