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590页(1015字)

人民法院发现已经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程序。由于行政诉讼再审程序的发生以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权为基础,故它又称为审判监督程序。行政诉讼再审程序,主要包括提起再审的条件和程序、当事人的申诉和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再审案件的审理和裁判等内容。行政诉讼再审程序就其实质而言,是为了纠正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判中的错误而设立的一种审判上的补救制度,体现了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因此,行政诉讼再审程序是一种特殊的审判程序,主要体现在:①它与审级制度无关,即它不是一个审级;②它审查的对象是已经生效的法院裁判;③它不因当事人的申请而开始,而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行政诉讼再审程序的确立,既可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法院裁判的稳定性,又可以保证法院裁判的正确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它是我国行政诉讼中一项不可缺少的重要制度。

行政诉讼再审程序与行政诉讼二审程序都以保证法院裁判的正确性与合法性为目的,都是对已经审理过的行政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两者有某些相似之处,但它们毕竟是性质不同各自独立的两种审判程序,因而其区别也是十分明显的。主要体现在:①提起的主体不同。前者为享有审判监督权的司法机关和公职人员;后者为第一审程序中的当事人。②审查的对象不同。前者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后者为尚未生效的判决和裁定。③提起的条件不同。前者为生效的裁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后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④提起的时间要求不同。前者无时间限制;后者需遵守提起上诉的法定期限。⑤审理的法院不同。前者审理的法院既包括原第一审法院,又包括各上级法院;后者审理的法院只限于原第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⑥裁判的效力不同。前者作出裁判后是否生效取决于所适用的程序;后者是终审判决、裁定,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行政诉讼再审程序与民事诉讼再审程序的一个主要不同之处,就是民事诉讼再审程序中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制度,而行政诉讼再审程序中没有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制度,只规定了当事人可以提出申诉。当事人申请再审可以直接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而当事人的申诉则不能直接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我国《行政诉讼法》对再审程序的规定条文较简单,人民法院审理再审行政案件,再审程序中无规定的,适用其他审判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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