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合作社社员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70页(237字)

台湾1950年《合作社法》第3章规定:(1)合作社社员应年满20岁。(2)法人可是有限责任或保证责任合作社社员,但其法人以非营利者为限,无限责任合作社社员,不得是其他无限责任合作社社员。(3)愿入社者,应有二人以上社员介绍,或以书面申请。(4)新入社社员,合作社应在一个月内向主管机关登记。(5)新社员对于入社前合作社所负的债务应与旧社员负同一责任。(6)社员可在年度终了时退社。(7)退社社员可按章程规定请求退还其股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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