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合作社社股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70页(201字)

台湾1950年《合作社法》第3章社员社股及盈余中规定:(1)社股金额每股至少银元2元,至多银元50元,在同一社内,必须一律。(2)社员认购社股,每人至少一股,至多不得超过股金总额20%。(3)社股金额不得对其他社员债权主张抵消。(4)社员欠缴的社股金额,合作社可将其应得股息及盈余抵充。(5)社员非经合作社同意,不得让与其他所有的社股或以此担保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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