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水利基础水域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42页(180字)

南斯拉夫《水利基本法》第2章水域和水利基础,共7条。其中规定:(1)为保证共和国的统一水流体系而确定水域。(2)水利基础是指一个或几个水域的水流体系的维护和发展的长期计划;水利基础依法由为之制定水利基础的水域所在领土上的共和国议会或区议会制定。(3)跨越国界的水域的水利基础的通过,要符合南斯拉夫的国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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