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水利用地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42页(207字)

南斯拉夫《水利基本法》第1章总则中规定,为利用、维护、改建和建造水利设施及建筑,为使用和利用水流,可在该地段规定服务的范围以及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其他限制。该法第7章为建造水利设施利用水流而限制土地使用者或所有者的权利中规定,土地使用者或所有者必须让水利建造者通过自己的土地,必要时可以提出征用;土地使用者或所有者不得改变通过其土地上的自然沟渠和地下水的流向和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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