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水开发审议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17页(458字)

日本《水资源开发促进法》规定,国土厅设置水资源开发审议会作为附属机关;审议会接受内阁总理大臣的咨询,调查或审议有关水资源开发水系和基本计划的重要事项;审议会由委员15人以下组成;委员由内阁总理大臣从有学识的经验的人员中任命;委员任期3年;委员可连任,为非常职务;审议会设会长,由委员中互选产生;为了执行专门的调查事项,审议会设置专门委员;审议会对于所掌管的事务,可要求有关行政机关的长官和有关地方公共团体的长官提供资料、陈述意见、作出说明和给予其他方面的协助;有关行政机关的长官可以出席审议会的会议和陈述意见。日本政府于1974年修正发布《水资源开发审议会令》。共5条。主要规定:(1)水资源开发审议会按法律规定,设置部会;部会所属委员和专门委员,由会长指定;部会设部会长,由委员当中互选产生;部会长掌管部会的事务。(2)审议会设置不超过20人的干事;干事由内阁总理大臣从有关行政机关的职员中任命;干事掌管审议会的事务,并与有关行政机关保持联系;干事是非常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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