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森林防火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82页(252字)
1988年河南省人民政府颁布《森林防火实施办法》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处以50元至500元罚款,或建议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1)发现火情,不报告又不扑救的;(2)谎报火情,制造混乱的;(3)故意阻碍扑火车辆通行或者扰乱火场秩序的;(4)破坏森林防火设施的;(5)不按规定报告灾情或者隐瞒灾情的。上述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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