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兰合作社转让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74页(201字)
芬兰《合作社法》第23条规定:(1)社员资格不能转让给他人。(2)社员向其他人转让其缴纳的股份,一旦该社员得到被开除的通知,对被转让的股份具有同等的效力。(3)受让人自转让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取得社员资格,一旦申请被接受,受让人可以享受转让人继续拥有社员资格的各种经济利益;如受让人不申请社员资格或申请被拒绝,则无权享受转让人即将退社的社员的各项权利。
上一篇:芬兰合作社开除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