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方森林病虫防治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83页(331字)
有效防治森林病虫害,是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的重要措施之一。1984年《森林法》第18条规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国务院于1989年发布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和制度,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还对地方开展森林病虫害的预防、除治、奖惩等工作的有关事宜作出了规定。林业部曾于1987年发布了《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管理办法》,也对地方加强测报工作的领导及测报机构的主要职责,测报人员的条件和职责,建立观察和记载制度及发报、联系制度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全国各地十分重视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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