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楼花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432页(1283字)

买楼花,是指买未建成或不能即时入住的楼宇。购买楼花时,由于楼宇未建成,买方只能从发展商印制的售楼说明书及所附图纸中想象楼宇的情况,故买方承担一定的风险。为了保护购买者的权益,香港政府和律师会分别采用行政措施对楼花买卖进行管理。根据港府的“田土厅许可发展计划”,发展商拟出售楼花,须符合以下条件:

(1)买卖楼花合约的格式须循田土厅和律师会商定的样式;

(2)地皮使用期10年或10年以上;

(3)发展商投入的发展资金不得少于30%,发展资金包括地价、建筑费和赔偿租客迁出的各项总数;

(4)若发展商将土地抵押借取其时值的50%以上作发展资金,贷款人必须承诺借出100%的发展资金,并承诺当个别小业主付足单位楼价后解除该单位的抵押;

(5)发展商不能收取买家超过其单位楼价5%的订金;

(6)所有楼花买卖合约必须在签订后30天内在田土厅注册;

(7)房产按揭的受益人在收到指定比率的还款后,必须解除个别单位的建筑按揭;

(8)若有土地须交还政府,必须在未签订任何楼花买卖合约前另契做出或是交还政府;

(9)若须增添土地用于发展,必须在未签订任何楼花买卖合约前办妥让渡手续和缴足政府应收款项;

(10)发展商收取每单位的临时订金,不得超过核准的金额(住宅单位为1万元,工商单位为2万元)。收款时须发给收据,并注明:不得视为有效合约,以正式合约为准,有关款项将于4日内移交居中人记存于原付款人名下,居中人姓名和地址,以及除非该笔款项拨充单位楼价,应将全数无息退还。发展商须于收妥每笔订金后转交居中人代管;

(11)发展商的律师须为居中人负责收取一切订金及买卖合约规定的供款,所收款项总额已超过发展资金总额,超逾之数可付予发展商;

(12)任何人向发展商提供无保障贷款资助发展资金,须参与楼花买卖合约,并作为订约一方,还须在买卖合约内承诺提供有关贷款及在发展计划未完成前不追索还款;

(13)如果需要补交地价,全部本息必须缴清;

(14)如果发展计划分为几幢建筑物,可就个别每幢申请批准出售楼花,但须办妥政府各部门的手续,并取得其他必要的许可、证书;

(15)田土厅可以根据个别情况增加或减免某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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