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总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616页(347字)
第一条 为履行法律赋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任免权,应坚持任人唯贤的路线,干部四化的方针,德才兼备的标准,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严格依法办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法律规定须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