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825页(344字)

亦称“总体国家”。法西斯国家的一种形态。建立这种“国家”的根据是法国人蒲日若、狄骥的社会连带主义学说。他们认为,社会的分工使人们相互之间形成了“相互依存”的关系,这是一种最高原则,法律和国家的职能就在于促进这种相互依存关系,保证社会成员履行各自的职责,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工人出卖劳动力,这都是实现社会职能的表现形式。这是宣扬阶级合作的理论。二次大战前,意大利法西斯根据这个理论,于1927年把企业主联合会、“工团”(法西斯工会)、法西斯党的代表联合起来组成所谓组合组织,1934年又通过关于“行业组合国家”的法律,成立中央组合会议的组织(其头目是墨索里尼),1938年正式成立法西斯组合院,同时解散国会,使意大利成为极权的“组合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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