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议会主权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78页(1381字)

确立和保障民选议会在英国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的原则。在英国,中世纪时期就产生了一个与自然法观念相联系的信念,即:无论法律是上帝的还是人的,法律应该统治世界。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宪法斗争的成果是议会取得了胜利,法律的至高无上终于意味着议会的至高无上,议会主权原则由此确立下来,成为英国宪政的基本原则。它同时作为英国行政法的基础,对英国行政法产生着重要影响。该原则规定了议会和法院的关系,议会和政府的关系,政府和法院的关系以及议会自己先后之间的关系。这些关系即构成了议会主权原则的基本内容:①法律至上。英国议会制定的法律具有完全的至上性,任何其他国家机构都必须遵循之,即使是法院,也必须无条件地执行议会制定的法律,不能违背议会的意志。当然,这只是从英国宪政的外在形式上看。实质上,英国法院在执行和解释议会法律时,具有很大的主动性和发挥自己创造才能的广泛余地。英国法官在审查行政行为时,可根据自己的法律意识和有关公平正义的观念,对议会授权法进行广泛深入的解释,甚至可以发掘出比议会立法意图更深更广泛的“立法意图”,惟一的限制是不得否定议会法,不能脱离议会法去控制行政权。②政府对议会负责。议会至上又意味着内阁和部长必须忠实执行议会制定的法律和政策,接受议会的监督。议会可以通过审议内阁提交的法案、报告,向部长提出质询等,审查内阁和部长的政策。议会对内阁表示不信任,内阁必须辞职。然而,议会对政府的监督和控制在事实上也只是形式上的、实质是软弱的,因为现代政党制度的发展造成了现实政治生活中的这样一种现象:在英国这样实行议会制的国家里,负责组阁的执政党同时在议会中总是占有多数席位,它牢牢地控制着议会,议会对于政府政策的监督往往是有名无实的。鉴于这种情形和公众对于政府腐败行为的严重不满,英国于1967年建立了议会行政督察专员制度。议会行政督察专员不从属于任何党派,其职责是无偏袒地接受公民申诉,调查政府官员的违法乱纪行为,向议会提出报告,为受到违法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提供救济。③行政行为接受司法审查。议会主权排除法院对议会法律的审查,但却不排除对政府行政行为的审查。而且,议会主权要求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因为政府从属于议会,要保证政府在其活动中准确地执行议会的意志,其行为不超出议会授权的范围,就必须要有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由于英国法院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形成了牢固的和强有力的地位,在英国人眼里享有良好的声誉,因而英国司法监督不似其议会对政府的监督那般虚弱。④后法优于前法。英国议会主权实质是指现议会的最高性:现议会可以通过任何法律或决定,而不为以前的任何法律或决定所限制。现议会的最高性只有惟一的一个限制:不能通过限制以后议会行为的法律或决定。英国今天的议会可以修改、废除昨天议会通过的任何法律、决议,明天的议会可以修改、废除今天议会通过的任何法律、决议。议会通过的法律都是最高的,无宪法、基本法、非基本法之分,惟一的区分就是先后之分。后法优于前法,过去议会制定的法律与现议会法发生冲突,现议会法有效,过去的法律无效。因此,英国议会可以就同一事项制定新的法律实际取代和废除行政机关的委任立法,或通过决议直接废除委任立法。即使新的法律、决议与议会原授权法的意图有出入,后法和决议依然有效,并优于原授权法的相应规定。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