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时装表演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80页(706字)

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以营利为目的的时装表演活动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根据《营业性时装表演管理暂行规定》(1993年2月6日文化部颁发施行),组建营业性时装表演团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10人以上具有一定表演艺术水准的时装表演人员;②有适应正常表演需要的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及表演时装;③有固定的排练场所和办公地点;④有独立账号和专业财务人员;⑤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批准。申请成立营业性时装表演团体,按下列程序申报审批:①持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批准文件,经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报地、市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②在京的中央部门、部队系统、群众团体及中央部门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和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申请成立营业性时装表演团体,由文化部审批,核发《营业演出许可证》;③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申报文件1个月内予以审核,合格者发给《营业演出许可证》。个体时装表演人员申领《营业演出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审批:①持本人的证明材料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批准文件,向县(含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②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按到申报材料1个月内予以考核,具备营业演出条件者,发给《营业演出许可证》。经核准登记的营业性时装表演团体,半年内不开展时装表演业务,视为自动歇业,由审批机关收回《营业演出许可证》。时装表演团体和个体时装表演人员有违反管理的行为,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可给予制止非法演出、冻结演出收人、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罚;情节严重者,扣缴、吊销《营业演出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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